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6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陳郁銘
高婷琇 以上原告與被告 吳旻儒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中「遺產」具體內容),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泛稱「被告間就被繼承人 吳登居 所遺留之遺產,予以裁判分割。」,並未載明「吳登居所遺留之遺產」之具體內容,難認已合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前開起訴程式之未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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