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2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被   告  廖士瑋
訴訟代理人  廖龍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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