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75號聲請人錦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貴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允恭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