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富榮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94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簡式審判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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