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李世章
李慧亮 陳李鳳柯 李雪 李建國 李建民 李建忠 李月嬌 李月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4,25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
原告請求確認臺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則各該土地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請求確認之應有部分合計1/2,即:31,900元×(243+472)平方公尺×1/2=11,40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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