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18號聲請人 莊翼丞
莊竣幃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周琬瑜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莊景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分割遺產等事件,現由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8事件審理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表決定通知書為證,且難認其訴顯屬無理由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應准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三、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