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趙晟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薪瑜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