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8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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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字第1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壢簡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輝堂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輝堂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捌張、今彩五三九開獎號碼登記表貳張、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登記表伍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張輝堂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與普通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9月間某日起至102年10月3日為警查獲時止,以其位在桃園縣○○鄉○○路○○號之住處供作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以電話方式簽選號碼、賭博財物,賭博方式係以香港所發行開獎之六合彩及「今彩539」中獎號碼為依據,其中香港六合彩係賭客自「01」至「49」之號碼中任選2、3個號碼(俗稱「二星」、「三星」)為1注,每簽賭1注新臺幣(下同)75元,若簽中二星可得彩金5,600元,若簽中三星可得彩金5萬6,000元;另「今彩539」係賭客自「01」至「39」之號碼中任選2個號碼為1注,每簽賭1注為75元,若簽中二星可得彩金5,00
0元,如未簽中,所簽注之賭金歸張輝堂所有,如簽中者,彩金則由張輝堂發放,以此方式與不特定賭客對賭牟利。嗣於102年10月3日下午5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張輝堂所有供賭博用之六合彩簽單共
8張、今彩539開獎號碼登記表2張、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登記表5張。案經桃園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輝堂在警詢中坦承不諱,又其於
102年10月3日檢察官訊問時,雖曾否認有本件犯行,惟亦供稱:是有4、5個朋友下注與伊對賭,由伊擔任莊家,有賭今彩539、六合彩,每期營業額1至2千元等語,核與證人即被告下手負責收注賺取差額之人 羅盛福 於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足見被告確有以前開方式經營六合彩、今彩539賭博以牟利之行為甚明。此外,並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共8張、今彩539開獎號碼登記表2張、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登記表5張與現場照片共6幀在卷足佐,堪信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
者為要件,其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而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並不影響其為犯罪之非難性(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同條所稱之「聚眾賭博」,乃指招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共同賭博之意,且該參與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為必要,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既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本件被告自101年9月間起迄102年10月3日下午5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聚集不特定賭客以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而與被告本人賭博財物,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論以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
㈡是核被告張輝堂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張輝堂自101年9月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多次反覆持續提供賭博場所、聚集賭客與之對賭,並藉此方式牟利,既具有營業性質,依社會通念,在客觀上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其多次犯行應概括論為一行為。是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係以一行為而觸犯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爰分別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輝堂不循正當途
徑謀求生計,竟提供其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讓不特定人簽賭,助長大眾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佐,兼衡被告本案經營規模、經營期間、所獲利益、所生危害,暨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敬。
㈣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單共8張、今彩539開獎號碼登記表2
張、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登記表5張,均屬被告所有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在偵查中供述明確,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沒收。至扣案之大樂透開獎號碼登記表2張,固為被告所有,然與本案被告係以香港六合彩、今彩539開獎號碼為簽賭標的不同,自與本案論罪科刑之犯行無關,此除有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可按外,尚有前開物品扣案可佐,是此部分扣案物品依法自不得予以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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