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36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於民國99年7月21日所為之處分(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甲○○於民國99年7月17日23時5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板橋市縣○○道與環河路路口處,因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47毫克)」之違規事實,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警員舉發。嗣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於99年7月21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以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因酒後騎乘機車之違規案件而辦理分期繳納罰鍰,經監理所告知於罰鍰未繳清之前,不得領回機車。惟伊係因無力繳納罰鍰方辦理分期繳納,今竟因此需額外繳納高額之保管費,且累積之保管費將高於違規之罰鍰,顯不合理,而有所不服,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違反本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收取保管費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甲○○對其於99年7月17日23時57分許,在臺北
縣板橋市縣○○道與環河路路口處,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因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經警製單舉發之違規事實並不爭執,復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呼氣酒精測試單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是其酒後駕車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
㈡另查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
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處理轄區內交通聲明異議案件之對象,係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所為之裁罰處分,亦即在審酌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所為裁罰內容是否合法、妥適,而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係就受處分人之違規事實所違反法條予以裁罰,因此交通法庭係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裁決之違規事實、違反法條或裁罰金額是否合法、妥適加以審酌,以判斷異議有無理由,至於與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裁罰內容無涉之事項,自不在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所得審究之範圍。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之上開裁罰,僅係針對異議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47毫克)」之交通違規行為所為之處分,此處分係以「處罰鍰30,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為裁罰內容,惟本件異議人所不服關於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乙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第2項規定,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是異議人因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以致其不得將機車領回,而須另行繳納高額保管費之部分,乃屬執行細節事項,並非原處分機關所為裁罰內容,自非本院所得審究範圍,異議人倘認此部分之行政行為有違法或不當之瑕疵,仍應另循其他適法途徑以資救濟,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法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