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經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7300號裁定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賴玉芬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假扣押聲請費│1,000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