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022號
原   告  蔡秀玲
被   告  寇紹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即遷入臺北市士林區,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
點應為臺北市士林地區,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
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