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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