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六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淨重零點肆公克,因鑑驗共使用零點零貳陸公克,驗餘總淨重零點叁柒肆公克點),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保管字號:九十六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一二九號),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一四四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不明結晶體,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類藥物陽性反應(合計淨重零點四公克,因鑑驗共使用零點零二六公克,餘零點三七四公克),有該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二份(報告編號:CH/二○○七/八二三五五、八二三五六)附卷可考。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前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即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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