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736號聲請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素貞薛愛欽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吳素貞」或「 吳素真 」?)。
二、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依據(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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