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64號上訴人 紀賜山 視同上訴人 紀驊益
紀麗卿 紀庭峰 紀賜通紀麗哪被上訴人 紀丁群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占有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臺抗字第774號裁定、99年度臺抗字第741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6,300元○○○區○○段○○○○號土地面積119平方公尺(編號A面積33平方公尺+編號B面積86平方公尺)×10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700元/平方公尺=91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