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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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原告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勝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陳瓊苓 律師被告元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旺來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億兆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杜國華 被告旺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培民 被告金多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粘志明 被告鑫溢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魏政韋人被告 李玉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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