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 簡林淑珠
林錫昌 林新智 黃敏榕 林紹璋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林定閎 視同上訴人 吳林叔 奚
魏際原 魏士紘 魏秋華 林錫欽 游 林秋美 被上訴人 邱顯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09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402,754元【計算式:20100元(公告土地現值)×119.54平方公尺(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