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0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007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0073號聲請人 李君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建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聲請狀之附表(須載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