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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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獲利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14號上訴人 鄭鳳珍 訴訟代理人 張容瑄 律師
朱世璋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世望 間請求給付投資獲利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7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67萬8,00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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