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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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97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昱儒 選任辯護人 林心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9、632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相關法律修正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建榮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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