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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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譚宇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譚宇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宇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現於○○○○○○○○○○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9271號函及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顏維助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陳雅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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