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28號A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853號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患有糖尿病,常呼吸困難,顯有昔日之病,心肌梗塞復發之跡象,又被告患有心律不整之症業已三年餘,請鈞院鑒核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居住而為審酌云云。
三、經查被告固患有糖尿病及精神分裂病,但縱患有糖尿病,仍可藥物控制治療,又被告有反覆實施搶奪同一犯罪之虞,其又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若有症狀,亦可依法戒護就醫,若逕予交保,亦有危害社會之虞,因而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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