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793號A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廿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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