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81號
原   告  文瑞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秀芬陳成財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第436條第2項規定、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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