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台南縣○○鄉○○○街○○○巷內社區中庭處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處所,基於公然侮辱人之犯意,公然以「幹」、「你欠罵」、「他媽的」等穢語,辱罵其鄰居即同住於該社區之 賴林錦珠 。
二、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當天與告訴人賴林錦珠發生爭執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辯稱:伊係與告訴人賴林錦珠溝通地下車道放置磚塊的問題,賴林錦珠誤認伊說話的意思而產生誤會云云。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賴林錦珠於偵訊時指訴綦詳(見偵卷第十三頁),核與證人即當日在場之鄰居 林妙津 、 曹敬業 於偵訊時結證內容相符(見偵卷第十四頁)。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場合下,直接對人辱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評價意思之行為。上開地點係社區中庭內,自屬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又「幹」、「你欠罵」、「他媽的」等字眼,依一般社會人民感情,乃係令人難堪之粗鄙詞句。查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且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中庭內,對告訴人謾罵「幹」「他媽的」「你欠罵」之言詞,足以讓告訴人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難堪羞愧,此行為自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地位。被告自承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主觀上自有侮辱之故意。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雖未自白犯行,但依上列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其因一時情緒失控,致誤觸法網,犯罪後表示願席開二桌,敬邀左鄰右舍,於公開場合向告訴人賴林錦珠歉並賠償新台幣二萬元,雖為告訴人所拒絕,然其有誠意與告訴人和解,足見其犯後深感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