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告 魏陳柑鳳 法定代理人 魏格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建明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新竹縣○○市○○○段○○○○號、20建號、泰和段1005地號、1008地號、新溪段75地號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門牌新竹縣○○市○○○路○○○巷○○弄○○號之房屋稅課稅現值。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請原告依前揭不動產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