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 孟員嶠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市○○段○○○○號土地及其上223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號19樓)、同段23
07、23050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上開房屋稅籍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土地價值(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乘以權利範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