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7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芳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下同)貳仟零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