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勝林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至弘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被告 張冠申
郭美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及理由欄第二項關於「三五九」、「359」之記載,應更正為「一零六」「10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