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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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0二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即被告
甲○○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王淑滿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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