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九四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和穗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青駿 自訴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尤伯祥 律師 黃韋齊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炳飛 律師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末尾法官欄:「法官劉壽嵩」,應更正為「法官許宗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末尾法官欄:「法官劉壽嵩」,有誤載情形,應更正為「法官許宗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