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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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志忠 律師
楊佳璋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諭知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恆
法官王俊雄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汲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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