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簡上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因被告撤回刑事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