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9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