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緝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7月9日死亡,此有台南市立醫院94年7月26日南市醫字第0940000505號函文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琪
法官林中如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