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97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56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