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9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兩造間有借貸關係,並約定以本票所載之88年11月15日為清償日,因被告屆期未清償,乃向本院訴請返還。茲依原告所述內容,兩造並未約定清償地,且被告簽發用以清償及擔保借款之本票,亦未記載付款地,自無從知悉知兩造間就借貸契約有契約履行地之約定,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條以契約履行地審定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茲據被告陳報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及台北市,而經本院透過內政部網路系統查知被告設籍地為高雄市,均非本院轄區,本件訴訟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為當。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