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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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