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4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8月9日起至134年8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8月1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400,000元及2,000,000元,並各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並約定任一債務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未按期繳息經催告後仍不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分別攤還至95年8月14日、95年8月13日止之利息,即未再行繳納,經催告後仍不履行,是依上開約定,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400,000元、2,000,000元,及各自95年8月15日、95年8月14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放款歷史交易查詢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另同段2053、2175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與為專有部分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具有同一經濟價值目的,不能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處分,為專有部分之從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就此部分應併予拍賣。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5年度拍字第24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宜蘭市│ 珍子 滿力│擺厘│19-1│建││32│43│50/10000│││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044│宜蘭縣宜│宜蘭縣宜│住家用鋼│第6層│││││61.82│陽台│3.05│平方│全部│含共用││1││蘭市擺厘│蘭市珍子│筋混凝土│61.82││││││││公尺││部分:││││路16之4│滿力段擺│造8層│││││││││││ 珍子滿 ││││號6樓│厘小段19││││││││││││力段擺│││││-1地號││││││││││││厘小段│││││││││││││││││2053、│││││││││││││││││2175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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