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準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九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竊盜未遂,因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以上訴人辯稱:曾向 許金鐵 之女簽賭六合彩中彩金新台幣二十餘萬元,乃於案發當日前往收取賭金,並非行竊;至許金鐵所受傷害,係要將伊拖至樓下導致自己受傷,另許宅東西四處散落,係許金鐵欲毆打伊時撞翻云云,為諉卸之詞,不足採信,依卷內資料,於理由內分別予以指駁。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而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就原審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全憑己見漫事指摘,難謂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