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7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7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一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一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土地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貳拾萬叁仟壹佰柒│AB一七三五九七││││限公司甲○○│││拾玖元│七││├─┼─────────┼─────────┼───────────┼────────┼────────┼──┤│2│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土地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玖萬壹仟壹佰柒拾│AB一七三七二一││││限公司甲○○│││陸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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