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八六六號
聲請人甲○○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巷○號十一樓之二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六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六六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林鴻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壹萬元│WA三一四0四六│││││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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