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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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16號原告 彭秋月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珮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珮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