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