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撤緩偵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
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峰」、「DAVIDOFF」、「Dunhill」、「MILDSEVE
N」、「福氣」牌香煙共伍仟陸佰肆拾壹包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民國88年間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甫於93
年3月5日執行完畢,為累犯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