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貳台(滿貫大亨壹台、水果盤壹台)及新臺幣
貳佰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如主文所示電子遊戲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新
臺幣240元則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併予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
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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