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18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台中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用事
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
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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