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18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台中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用事
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
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