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1號

原告 莊昊翔

被告 陳秉頡 (原名 陳柏霖

林喨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葉韋廷

法官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書妤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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