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09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王鴻洲
被   告  薛瑞軒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中簡字第30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9時2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九
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6日14時4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道○號212
公里700公尺處南側向出口專用車道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追撞原告所駕駛、且為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
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所需修復費用共計新
臺幣(下同)104,039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上開修復費用,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4,
0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5月16日14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道○號212公
里700公尺處南側向出口專用車道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追
撞原告所駕駛、且為其所有之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等情
,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
、現場圖、車損照片、估價維修工單、電子發票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名間分隊調閱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A3
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態、原
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查核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04,039元(全屬鈑噴工資),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9年9月19日(見本院卷第4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
9條第1項第3款。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書記官張峻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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