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7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犯侵占罪、累犯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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